碩士班研究生112學年度修業規章

修訂歷程:民國112年03月16日所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12年05月16日111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13日112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適用112學年度入學

一、名稱:

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急重症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Emergenc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

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1.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2.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或通訊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規定期滿後即取消入學資格。
  3.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1. 必修科目:進階急診醫學2學分、進階重症醫學2學分、研究報告初報4學分(每學期1學分)、研究進度報告4學分(每學期1學分)。
  2.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3.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4. 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必修0學分,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課程內容包含18個核心單元,共6小時。本所學生須於入學第二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本課程,並應通過線上課程總測驗及格標準。因故未能完成者,須於舉行學位考試前完成本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舉行學位考試。
  5. 性別平等教育線上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為必修課程0學分。本所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至本校網路教學平台修習本課程,並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未達及格標準者,可再次於平台重做線上測驗。因故未能完成者,須於畢業前補修完成,始得畢業。

五、修業期限、學分:

  1. 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2.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3. 碩士班研究生可依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學分抵免或免修。
  4. 休學、退學及延長修業年限期限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科目考試、成績:

  1.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排定考試時間、地點舉行。
  2.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登分完畢並確認送出後即完成學期成績繳交,並永久保存。
  3.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需由原評定成績教師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教師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 研究生學業成績採等第制(104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以A+為滿分,B-為及格。有關成績等第制之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操行成績採等第制,依本校「學生獎懲及操行成績評定要點」辦理。
  5.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6.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致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學則第四十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指導教授:

  1. 本所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研究生若選所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該所外教師須有部定助理教授級以上資格,且須有一位本所專任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
  2. 專任及校內合聘老師指導研究生的人數每年級不得超過三個,總指導人數不得超過十五個;若本所專任及校內合聘教師共同指導一位研究生,則每位老師指導學生數以0.5計算。若有老師指導的學生尚未畢業且已達總人數上限,則不得招收新的研究生,直到有舊生畢業為止。但遇情況特殊者,且經所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3. 本所兼任教師指導研究生的人數每年級不得超過一個,總指導人數不得超過三個。
  4. 若遇特殊情況(如原指導教授無法讓研究生順利畢業),所長得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更換研究生的指導老師,不須獲原指導老師之同意。但研究生的新研究內容及方法等,須與原指導老師的研究內容及方法清楚區分。
  5. 指導教授之職責
    • 為研究生指導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學業輔導,含選課、協助選擇研究題目、指導研究及論文撰寫等。
    • 出席與該研究生有關之會議,包括專題討論、論文指導委員會議、研究進度報告、碩士論文口試等。
  6. 本所研究生與其論文指導教授之互動相關事宜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八、論文指導:

  1. 本所對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均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若干人,論文指導教授、本所專任老師及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
  2. 「論文指導委員會」至少應每學年集會一次,檢討研究生的研究進度,並將結論送所長存參。

九、研究題目:

  1. 研究生的研究之題目與內容必須與急重症醫學領域相關,且先經過資格考核通過,並經「論文指導委員會」開會同意後,方可進行研究。
  2. 本所資格考核依本所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規定辦理。研究生應在修業兩學年內完成;於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資格考核或該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未及格者(七十分為及格),均應令退學。
  3. 每一研究生從第二學年開始必須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論文研究進度報告,向「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以七十分為及格或通過。若有休學者,需進行至少2次進度報告(不可在同一學期間)。研究生通過且其研究成果滿足學位考試之應考條件後,方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十、學位考試:

  1. 碩士學位候選人,於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08月01日至12月30日、下學期為02月01日至06月30日)填妥申請表格,附在學成績單及依本所資格考核實施辦法規定之資格考核通過證明【自9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新生】,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通過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2. 應考條件:
    • 碩士班研究生進行學位考試前,至少須有一篇被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期刊接受之論文,方得進行學位考試。
    • 修業滿五個學期(不含休學)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其論文曾投稿SCI期刊一次但未被接受者,得以一篇被列入Index Medicus期刊之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進行學位考試。
      2. 其論文曾投稿SCI期刊一次但未被接受者,得以一篇被教學醫院評鑑認定之學術性期刊接受刊登之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進行學位考試。
      3. 其論文須投稿至國內外相關學術會議、醫學會等單位並被接受及發表,已投稿(Submission)且已有期刊專業評審的審核意見(Reviewer Comment)但尚未被接受(非Rapid Reject),檢附所有投稿相關文件,經本所所務會議(或有四位專任教師出席之會議)審核該生是否符合具有應考條件的資格並通過同意後,才可申請學位考試。
    • 準畢業生須為其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論文指導教授須為該論文的通訊作者。
    • 準畢業生之期刊論文須以本所名義發表,且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應掛名「Taiwan」或「R.O.C」。如有特殊狀況,須提至所務會議討論。
    • 符合應考條件的研究生,於校務行政系統申請學位考試後,須將以下四項資料提供給所辦:
      1. 論文被正式接受的通信信件或文件
      2. 投稿版論文(Final PDF)
      3. 畢業論文的中英文題目電子檔
      4. 研究生投稿的論文摘要(須有作者與服務機構的排序,原則上發表論文之服務機構與單位排名以本所和本校為第一優先。)
  3. 學位考試委員:
    • 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學位考試委員設召集人一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 學位考試時本所所長或專任教師必須出席,審核研究生是否符合本所學位考試之資格。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須經所務會議同意方得變更委員人選。
    •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碩士學位候選人之學位考試至少須三位委員出席。
  4. 論文初稿:
    • 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交各考試委員審閱。
  5. 論文考試:
    • 學位考試方式,以口試方式公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實驗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
    • 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 學位考試次數以一次為原則,成績以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自104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採等第制,以A+為滿分,B-為及格。但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起再行提出申請重考;惟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一、碩士論文之完成、畢業及離校手續:

  1. 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2. 學位論文(含摘要)之格式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3.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或平裝本數本,一本給予本所保存,一本給予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其餘冊數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辦理。
  4.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0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07月31日前繳交。
  5.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獲頒「理學碩士」(Master of Science)學位。
  6.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十二、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