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111學年度修業規章

修定歷程:民國110年03月10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名稱:

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急重症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Emergenc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

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如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或申請轉所組的碩士班研究生,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1.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需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2.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3.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1. 必修科目:進階急診醫學2學分、進階重症醫學2學分、研究設計及論文撰寫1學分、博士論文研究初報(博一)4學分、博士論文進度報告(博二)4學分、及學術研究倫理課程0學分,共13學分。
  2. 選修科目:選修科目及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3. 選課、加退選課需與指導教授討論後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抵免學分:

  1.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2.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十二學分)另計。
  3. 博士班研究生可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或免修。
  4. 休學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科目考試、成績:

  1.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排定考試時間、地點舉行。
  2.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依據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項目核計後取整數,且使用本校網路成績登錄系統登分,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登分完畢並確認送出後即完成學期成績繳交,並永久保存。
  3.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需由原評定成績教師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教師更正成績之各項事宜,應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等第制,以A+為滿分,B-為及格。性質特殊之科目,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依本校「學生獎懲及操行成績評定要點」辦理。有關成績等第制之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5.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6.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1. 本所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須由部定副教授級(含)以上資格之教師擔任,其中需含一名本所專任教師,如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則應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
  2.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向所長推薦二至五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務會議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由其中一位委員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
  3. 論文指導委員會應檢討研究生學習及研究進度,並將結論送所存參。

八、指導教授:

  1. 本所每一位博士班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三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若增列本校或其他機構部定副教授級(含)以上資格之指導教授,必須有一名為本所專任教師,除論文指導教授職級之外均應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
  2. 專任及校內合聘老師指導研究生的人數每年級不得超過三個,總指導人數不得超過十五個;若本所專任及校內合聘教師共同指導一位研究生,則每位老師指導學生數以0.5計算。若有老師指導的學生尚未畢業且已達總人數上限,則不得招收新的研究生,直到有舊生畢業為止。但遇情況特殊者,且經所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本所兼任教師指導研究生的人數每年級不得超過一個,總指導人數不得超過三個。
  3. 指導教授之職責:
    • 指導教授為研究生指導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 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會議,包括專題討論、論文指導委員會議、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博士論文口試等。
  4. 變更指導教授須於入學一學期後由學生及原指導教授提出,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研究論文如涉及原指導教授所指導內容,須經原指導教授書面授權同意。相關事宜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1. 應考條件:修畢本所規定之必修科目,且符合學分要求者。
  2.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三學年內完成。
  3. 資格考核次數以一次為原則,不及格者在規定期限內,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4. 資格考核申請之期限,上學期為08月01日至12月30日、下學期為02月01日至06月30日。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5. 資格考核委員:
    • 由指導教授提名三名至七名考核委員,其中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本人不得為召集人。
    • 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6. 資格考核:
    • 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擬定並撰寫詳細書面論文研究計畫,其題目可與其博士論文相同,由資格考核委員以口試方式考核。
    • 資格考核成績採以「通過」或「不通過」評分。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通過者,即以不通過論。
    •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十、學位考試:

  1. 博士學位候選人,於規定期限內(上學期為08月01日至12月30日、下學期為02月01日至06月30日)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証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1. 其他應考條件: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需有急重症醫學領域相關之原始研究論文(original article)已為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該生必須為第一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至少兩篇Impact Factor(IF)≧2.00或IF在其學門領域排名前30%以內之論文。
    • Impact Factor(IF)≧5.00之論文一篇,或IF在其學門領域排名前10%以內之論文一篇,且有另一篇submitted(已投稿)至SCI雜誌之論文。

      以上原始研究論文IF及其學門領域排名之認定,可從該論文投稿日至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擇優認定。
  1. 學位考試委員:
    •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其中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八條相關規定辦理。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有異動委員之情事,必須於考試日前七日提出說明並向本所申請。
  1. 論文初稿撰寫:
    論文初稿之撰寫必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1. 論文考試:
    •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舉行次數以一次為原則,以口試方式公開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實驗考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
    • 論文考試成績以B- (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 (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依校定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1.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學位考試,其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論文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1.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2. 學位論文(含摘要)之格式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3.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或平裝本數本,一本給予本所保存,一本給予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其餘冊數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辦理。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4.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0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07月31日前繳交),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理學博士」(Ph.D)學位。
  5. 學位考試及格之學生,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畢業離校,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本所規定期限前,備齊聲明書及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章同意後,至本所申請保留。經核可保留者,次學期仍應註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及完成離校手續。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依規定予以退學。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章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