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資格考核

摘錄博士班修業規章第九條條文如下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1. 應考條件:修畢本所規定之必修科目,且符合學分要求者。
  2.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三學年內完成。
  3. 資格考核次數以一次為原則,不及格者在規定期限內,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4. 資格考核申請之期限,上學期為08月01日至12月30日、下學期為02月01日至06月30日。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5. 資格考核委員:
    • 由指導教授提名三名至七名考核委員,其中一位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本人不得為召集人。
    • 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第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6. 資格考核:
    • 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擬定並撰寫詳細書面論文研究計畫,其題目可與其博士論文相同,由資格考核委員以口試方式考核。
    • 資格考核成績採以「通過」或「不通過」評分。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通過者,即以不通過論。
    •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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